为规范宁德市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调查摸底,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全体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服务水平、机构成本等因素,宁德市卫健委、宁德市发改委联合研究制定《关于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9日。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jf123168@163.com,联系电话:0593-2299516
附件:关于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关于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3〕101号)有关精神,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包含幼儿园托育部(托班)。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托育服务收费实行预收费制度,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托育服务模式确定不同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育服务费。
(三)代收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婴幼儿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另行确定。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托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1.全日托: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不低于8小时/日,每人每月托育费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到月)的55%、60%、80%。
2.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日,应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60%。
3.计时托: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各地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卫健、发改部门按照以上规定予以确定公布,并实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蕉城区标准制定本地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原有享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已与卫健部门签订普惠托育收费协议的托育机构可继续执行至协议期结束。
(三)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
四、退费规定
(一)托育费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托育机构自身原因停止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按停止托育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因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阶段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其他事项
(一)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签订托育服务合同。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书面托育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三)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经登记备案并执行政府普惠性托育指导价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托班),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