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卫医〔2022〕21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卫医〔2022〕88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强化监管手段,促进法执业、廉洁文明行医,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卫医〔20222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直接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修改为“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

 

附件:宁德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01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德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强化监管手段,促进依法执业、廉洁文明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均应认定为收受“红包”。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的“红包”,及时主动退还的、存入患者账号或上缴的,属于未收“红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编和聘用制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医技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医院中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

第四条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属医疗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县(市、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医疗机构要坚决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

(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国库;

(五)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在医疗机构内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单位和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通过12345途径投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投诉受理、电话微信举报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科室、重要场所设立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加强查访力度,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第九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隐瞒、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影响职务、职称晋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责任。

第十条医疗机构行风管理领导小组对与患方“红包”相关的各类行为具有最终甄别权和决定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必须经过医院行风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第十二条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单位上缴国库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

第十四条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二)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记录在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的,视为该工作人员收受。

第十六条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医务人员系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收受“红包”数额(价值)或者情形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1年内医疗机构被反映有以下情形并经查实(医疗机构自查除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收受“红包”行为累计3(含3)以上的,取消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党风廉政建设的院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收受“红包”行为累计6(含6)以上的,实行问责,追究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当年度医院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条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