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
宁卫疾控〔2022〕51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经发局、公安局、政法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疾控中心,宁德监狱:

  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9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旨在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有关要求,降低丙型肝炎流行水平,助力实现世界卫生组织2030年消除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目标。为推进健康宁德建设,切实做好《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健康宁德2030”行动计划》(宁委发〔2018〕8号)和《健康宁德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2020〕89号)有关要求,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四方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医防融合、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防治,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早期干预,普及丙肝防治知识,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全面开展丙肝防治工作,控制和降低丙肝流行水平,推进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

  二、行动目标

  全面落实丙肝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遏制新发感染,有效发现和治愈患者,显著减少丙肝导致的肝癌和肝硬化死亡,切实减轻疾病负担,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全市以县(区)为单位至少保持1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各级疾控机构100%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全市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率达100%,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比例达100%,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80%以上。

  到2025年,在保持上述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全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1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的临床治愈率达95%,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

  到2030年,在保持2025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全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2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1.增强公众防治意识。积极动员,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大力开展预防丙肝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丙肝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发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材料,把丙肝防治知识、治疗效果和医保政策等知识交给群众,倡导和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范、主动检测和积极规范治疗意识。

  2.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宣传教育相结合。鼓励各级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积极开展丙肝防治健康促进与教育,全方位、多层次、持续开展宣传教育。结合每年“世界肝炎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不同人群组织和指导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分门别类进行指导,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重点人群主动检测,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丙肝防治和关心关爱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综合干预,阻断疾病传播

  3.落实重点人群综合干预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监管场所要结合艾滋病、性病和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丙肝防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内容,落实注射吸毒人群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措施,在易感染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等重点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

  4.强化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和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切实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防控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重点科室医源性传播,严格消毒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等医疗行为,严格管理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

  5.强化血液安全。血站要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工作。献血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严格执行献血者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等工作。加强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确保实验室检测质量,巩固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降低窗口期对血液安全的影响。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病例报告管理,组织开展流调溯源,尽快发现可能的传播来源,确定可能的传播途径。疾控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感染原因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

  (三)加大检测力度,提高检测发现率

  7.实施医疗机构“应检尽检”策略。医疗机构参照《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WS/T453-2014)》标准,对准备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

  8.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策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的丙肝抗体检测。公安、监所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高风险人群的丙肝抗体检测工作。

  9.实施大众人群“愿检尽检”策略。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丙肝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检测,鼓励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健康体检、婚前医学检查。

  10.实施抗体阳性者“核酸检测全覆盖”策略。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动员既往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丙肝病例进行核酸检测。鼓励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结果。

  (四)加强转介和规范治疗,提高治疗覆盖率和治愈率

  11.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模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协同参与的转诊工作机制和归口管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统筹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非专门科室要及时将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疾控机构指导和督促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丙肝病例转介等工作。

  12.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各地要优化丙肝病例发现、转介、随访、治疗流程,建立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四位一体”丙肝随访治疗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应设立丙肝防治协调员,确保转介治疗工作顺利开展,为丙肝病例提供方便可及、规范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服务。

  13.动员患者“应治尽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丙肝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丙肝确诊患者进行必要的基因型检测和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

  14.规范诊疗服务。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及福建省肝病医联体等平台,开展规范化诊疗培训,提升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治疗前评估,确定治疗方案,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提供医学随访等服务。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

  (五)落实医保政策,提高诊疗可负担性。

  15.推动省医保谈判药品政策落地。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16.减轻患者诊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慈善帮扶之间的衔接,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

  (六)加强药品供给,提高治疗可及性

  17.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18.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支持患者持外配处方在相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19.加强药品供应和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继续协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药品优先审批通道,加快新药注册审批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属地有资质的企业及时组织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提升产能产量。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鼓励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

  (七)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监测评估科学性

  20.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规范报告疫情,根据《丙型肝炎诊断(WS213-2018)》标准正确分类和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定期开展报告病例查重工作,及时删除重复报告病例。疾控机构及时完成报告病例的审核,定期对疫情数据进行质量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丙肝防治信息系统;依托国家丙肝防治信息系统,探讨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定点医院间的信息共享互通、双向转诊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报告丙肝患者发病情况和做出明确转归诊断的患者转归相关信息,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实现病例报告和疾病转归信息的闭环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丙肝患者的隐私保护,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22.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疾控机构要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监测、艾滋病和丙肝哨点监测等数据,结合个案流行病学调查、专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掌握本地丙肝疫情现状、流行危险因素、人群感染状况与特征、疾病转归和死亡等情况,科学研判丙肝流行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23.建立和完善丙肝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和预警,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情动态,及时核实聚集性疫情,积极稳妥做好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宁德市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管理办公室,由市疾控中心分管领导任主任,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组建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参与的市级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联合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开展专家培训,指导各地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联系省级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研究制订当地的丙肝综合防治策略。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科学评估本地丙肝疫情流行现状,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血站、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责,督促落实重点任务。

  (二)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丙肝防控专业队伍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市级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要加强对各地定点医疗、疾控、血站、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能力。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丙肝抗体、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服务(含第三方检测),疾控机构要具备开展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能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丙肝防治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教育、重点人群综合干预等工作,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等有需求人员提供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经费、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无偿捐赠相关的试剂。

  (四)强化科学研究。科技、卫健等部门将丙肝相关研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范畴,强化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开展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策略研究,快速检测与早诊技术及试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抗病毒治疗药物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五)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制订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行动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完善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评估,逐项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中期和终期评估分别于2025年和2030年开展。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抄送:宁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