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宁德市选拔引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操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宁卫规〔2023〕3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

  现将《宁德市选拔引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操作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选拔引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操作细则

  (修订版)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快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的工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宁委人才〔2022〕9号)中关于“引进培养一批医疗卫生人才”的要求,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培养办法和待遇

  1.引进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2.新引进的人员前5年,除享受同级别工资、福利等待遇外,由市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生活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每人4000元/月,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员每人2000元/月,主治医师每人1500元/月,具有本科学位或执业医师资格人员每人1000元/月)。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后(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由市人才专项经费给予首套房购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每人50万元,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员每人20万元,主治医师每人15万元,具有本科学位或执业医师资格人员每人10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

  3.面向引进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引进人员职称给予特岗聘用,不占所在单位职数。对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

  4.对在乡镇服务满3年的人员(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城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充人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5.引进的前3年,引进人员未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提供人才公寓,以租赁方式或提供住房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统筹安排,费用标准不超过每人1500元/月。

  6.对在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增加生活补助。

  7.在宁德工作期间,可申请各类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奖补。

  8.2022年12月1日起,市级三甲医院在职人员学历提升为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提升为医学类硕士以上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并完成在职学历更改(有学前申报的)且与原单位签订不少于8年服务合同的,同等享受市级引进医疗卫生人才生活补助政策(扣除在职学历提升前已享受部分);对在职人员参加访问学者项目,按访学进修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9.本办法中的补助条款与《宁德市“天湖人才”评价认定办法(修订版)》等我市有关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引进培养对象及条件

  2022年12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市外三级医院、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引进的在职在编具有主治医师(含公共卫生系列主管医师、卫生检验系列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从事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

  2.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的符合当年度《宁德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博士、硕士;

  3.从市外新引进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安排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4.新引进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全科医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专业本科学历全日制毕业生(安排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中,精神医学专业范围可扩大至市级专科医院);

  5.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的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医学类毕业生,其中三级医院引进的毕业生指公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中非独立二级学院的毕业生,三级综合性医院引进的毕业生指西医类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以上引进培养对象不包括宁德市辖区内在编人员。毕业满3年的全日制毕业生,近3年必须都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一线工作。具有主治医师(含公共卫生系列主管医师、卫生检验系列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引进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他人员引进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新引进的本科毕业生须在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学位;硕士、博士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学位。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考录规定的体检要求,承诺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通过“宁德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宁德市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政策补贴申报表》;

  2.符合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任职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或卫生系列检验师(中级)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表等,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工作时间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首套房购房补助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引进到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已办理入编、入职、聘用等手续的人员,可通过注册登录“宁德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选择“人才项目申报”模块中的相应项目,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所需材料,进行备案认定并提出生活补助或首套房购房补助申请(购房补助在工作满五年后申请)。

  2.资格初审。用人单位负责线上审核本单位备案及待遇申报人员信息,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属用人单位通过线上提交市卫健委复审,各县(市、区)用人单位通过线上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健委复审。

  3.资格复审。市卫健委通过线上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复审结束后报市人社局和市委人才办;申请首套房购房补助的,还需报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住房、不动产情况等进行协审。

  4.资格终审。复审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市人社局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终审,审核结束形成最终名单。

  5.资格认定。市卫健委将最终名单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后,在市卫健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卫健委正式发文公布。

  6.资金发放。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人员的生活补助和首套房购房补助由市财政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引进单位,引进单位按年度发放给引进人员。各县(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人员的生活补助和首套房购房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先行拨付,属市级承担部分的,市财政会同主管部门按批次下达资金指标至各县(市、区)财政。引进人员中途离职的,终止发放生活补助和首套房购房补助。

  (二)申报时间 

  对上一年度引进人员认定及相关待遇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开始,5月份截止申报,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生活补助申报时限为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首套房购房补助在工作满5年后(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均可申请,原则上每年度统一办理(市卫健委经办科室:人事科,联系电话:0593-2299038)。

  五、其他

  1.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不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

  2.申报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补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在职学历提升人员除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首套房是指引进人才在宁德辖区内购买的第一套房;

  4.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宁德市选拔引进医疗卫生人才操作细则》(宁卫人〔2018〕4号)政策内容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相关补助待遇仍参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