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规〔2023〕4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财政局,市属各医疗单位:

  现将《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宁政办〔2021〕82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0〕29号)、《宁德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医〔2017〕21号)等精神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突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诊疗需求为导向,以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兼顾公平,合理分配安排补助资金,保障医疗“创双高”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科建设设施设备支出,包括专科教研医疗资料建档、专科网站建设和维护及完成专科建设项目所必需的设备补充等。

  (二)医疗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包括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人才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三)创新技术研发及适宜技术推广,包括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创新技术研发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本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五)科研和教学,包括举办学术交流、课题研究、论文专利发表、举办继续教育项目。

  第五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入选的方式,由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商请市财政局意见后联合下文予以确认。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方案,补助资金依据建设任务,分年度列入年初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根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组织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2019〕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