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24-0500-2021-00078 | 文号 | 宁卫人口〔2021〕17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卫健委 宁德市计生协会 | 生成日期 | 2021-04-26 |
标题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24-0500-2021-00078 | ||
文号 | 宁卫人口〔2021〕17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卫健委 宁德市计生协会 | ||
生成日期 | 2021-04-26 | ||
标题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卫健局、计划生育协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省、市相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现决定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构成
专家库分别由市级有关医院妇产科、儿科、生殖医学等专家和教育机构婴幼儿教育、儿童保健等专家组成(具体专家名单见附件1)。
二、专家职责
主要负责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优生优育及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的指导,开展教程教案及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培训专业人员、开发相关健康科普知识读物及宣传品、制订效果评估办法并参与效果评估工作。专家将根据个人专业能力,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参加我市组织的调研、义诊、咨询、健康知识宣传、讲座等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线下宣传和服务活动,协助开发相关知识读物及宣传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线上直播活动,在新闻媒体或新媒体开播健康知识大讲堂,录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相关视频并在新闻媒体或市卫健委门户网站、市计生协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播放;为0-3岁婴幼儿提供诊疗等服务。
三、专家库管理
为加强专家库的管理,设立专家库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2),按照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安排各专家组成员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各项活动。专家库的运行与管理依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附件:1.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专家名单
2.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工作协调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3.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建设管理办
法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组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 |
1 |
朱忠寿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
耳鼻咽喉 |
2 |
林小远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书记/主任医师 |
儿少卫生 |
3 |
宋玮婷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保健科科长/主任医师 |
儿科 |
4 |
林 影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副主任医师 |
儿童保健、眼保健 |
5 |
张凤珍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妇保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
围产保健、优生优育 |
6 |
吴思进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儿保科副科长/主治医师 |
儿童保健 |
7 |
杨 芳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副主任医师 |
围产保健、优生优育 |
8 |
叶 圣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治医师 |
儿科 |
9 |
吴燕成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管医师 |
儿童保健、发育行为 |
10 |
陈栋林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治医师 |
儿童保健、发育行为 |
11 |
林清栋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治医师 |
儿科 |
12 |
黄巧瑜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管护师 |
儿保护理 |
13 |
翁 颖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医师 |
眼保健 |
14 |
陈 宇 |
男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医师 |
口腔保健 |
15 |
陈大妹 |
女 |
宁德市妇幼保健院 |
主治医师 |
围产保健、优生优育 |
16 |
郑屏生 |
男 |
闽东医院 |
主任医师 |
高危儿随访,生长发育异常 |
17 |
陈国英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高危儿随访,癫痫病 |
18 |
刘树照 |
男 |
闽东医院 |
主治医师 |
儿童发育行为问题、自闭症。 |
19 |
肖旭红 |
女 |
闽东医院 |
主治医师 |
高危儿随访,儿童营养与喂养 |
20 |
叶淑秋 |
女 |
闽东医院 |
主管护师 |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 |
21 |
程彩英 |
女 |
闽东医院 |
护师 |
儿童生长发育 |
22 |
彭碧梅 |
女 |
闽东医院 |
护师 |
儿童生长发育 |
23 |
俞晓莲 |
女 |
闽东医院 |
护师 |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 |
24 |
陈 颖 |
女 |
闽东医院 |
主管护师 |
儿童生长发育 |
25 |
陈东亮 |
男 |
闽东医院 |
主任医师 |
矮小症,性早熟 |
26 |
肖传絮 |
女 |
闽东医院 |
主任医师 |
高危儿隨访 |
27 |
徐 忠 |
男 |
闽东医院 |
主治医师 |
高危儿隨访 |
28 |
陈 凯 |
男 |
闽东医院 |
主治医师 |
高危儿隨访 |
29 |
郭正琴 |
女 |
闽东医院 |
主任医师 |
产前诊断 |
30 |
蔡素清 |
女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产前诊断 |
31 |
陈 桢 |
女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孕产期营养 |
32 |
缪鸿健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孕妇心理 |
33 |
蔡霞英 |
女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脑瘫康复 |
34 |
张晓光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眼保健,视网膜筛查 |
35 |
温晗光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耳鼻喉保健 |
36 |
刘聪聪 |
女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儿童口腔保健 |
37 |
张清华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小儿外科 |
38 |
陈雁华 |
男 |
闽东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小儿骨科 |
39 |
谢焰锋 |
男 |
闽东医院 |
主管科员 |
宣传科 |
40 |
岳玉阁 |
女 |
宁德师范学院 |
系主任/副教授 |
学前教育 |
41 |
蒋 盈 |
女 |
宁德师范学院 |
副教授 |
学前教育 |
42 |
黄文澜 |
女 |
宁德师范学院 |
教育与艺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
学校教育 |
43 |
黄宝珍 |
女 |
宁德师范学院 |
讲师 |
心理学 |
44 |
何华秋 |
女 |
金港名都儿童之家 |
园长 |
小学教育 |
45 |
孙彩凤 |
女 |
爱尚大风车儿童之家 |
园长 |
小学教育 |
46 |
宋长虹 |
女 |
艾嘉托儿所 |
园长 |
学前教育 |
47 |
黄胖英 |
女 |
北京博苑·金南门亲子园 |
教学组长 |
学前教育 |
附件2
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
工作协调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丁伟武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副主任:王翰华 市计生协会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成 员:范黎黎 市卫健委家庭发展科科长
陈燕琼 市卫健委流动人口管理站副站长
林泽锋 市计生协会组织宣传部副部长
陈丽星 市计生协会组织宣传部干部
附件3
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
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省、市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暨儿童早期发展专家库,并负责对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职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技术专业水平,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热心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自愿参加,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能够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五条 专家库工作协调办公室按照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活动计划,统筹协调安排各专家组成员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专家人选采取自愿申请、相关单位推荐和邀请加入三种方式,由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予以确定。
第七条 市卫健委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信息档案。
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按各自工作分工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家讲课费发放标准按《宁德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行〔2014〕30号)、《宁德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宁财行〔2018〕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为专家需要深入基层开展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相关的专业技术课题调研,提供人员组织、协调等方面支持。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能胜任工作或自愿申请退出的专家,可解除聘任关系。
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加入;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每3年对入选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入选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线下宣传和服务活动。参加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组织的调研、义诊、咨询、健康知识宣传、讲座等活动,协助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儿童早期发展相关知识读物及宣传品。
(三)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线上宣传和服务活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线上直播活动,在新闻媒体或新媒体开播健康知识大讲堂,录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儿童早期发展相关视频并在新闻媒体或市卫健委门户网站、市计生协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播放;为0-3岁婴幼儿提供诊疗、照护等服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卫健委和市计生协会予以核实后,取消其入选专家资格:
(一)1年之内,2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工作、活动的;
(二)2次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或中途退出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工作、活动的;
(三)有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行为,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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