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24-0200-2023-00082 | 文号 | 宁卫监督函〔2023〕46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09-04 |
标题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24-0200-2023-00082 | ||
文号 | 宁卫监督函〔2023〕46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生成日期 | 2023-09-04 | ||
标题 |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卫健局、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3〕1765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宁卫监督函〔2023〕3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健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健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健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县(市、区)卫健局、东侨社会事务局于9月8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和联系电话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于12月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市卫健委联系人:谢友华,电话:0593-2299117;
市教育局联系人:余 淞,电话:0593-2915652;
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人:陈邓桐,电话:0593-6166980,邮箱:ndggwsjd@163.com。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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